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6民初7382号
原告:***,女,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秭圳,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江苏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徐州市徐州高铁站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时恒雨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金 鑫
书 记 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