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民初5604号
原告:***,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高铁站西绿地之窗商业广场办公楼AB及商业楼3-1401。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盛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