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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民初5604号 原告:***,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高铁站西绿地之窗商业广场办公楼AB及商业楼3-1401。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盛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