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贵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云06执194号
被执行人:成贵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鲜国。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8)云民终15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明确由成贵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3020.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9.37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上述义务,本院立案一庭于2022年3月30日移送执行追缴被执行人成贵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3290.7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99元,共计13389.07元,本案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成贵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进行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尾号为5709的账号内有足额可供执行资产,本院随即以13389.07元为限依法进行冻结并强制扣划至本院执行专户。至此,本案得以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云民终1507号民事判决书中由成贵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3020.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9.37元的执行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