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贵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镇雄县泸云页岩砖厂、成贵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52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镇雄县泸云页岩砖厂。经营场所:云南省镇雄县以勒镇毛坝村。
经营者:王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训田,云南云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芳,云南云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贵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路228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王嵩,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镇雄县泸云页岩砖厂(以下简称泸云砖厂)因与被申请人成贵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贵铁路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云民终1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泸云砖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申请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一、成贵铁路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对泸云砖厂的所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第四条的规定,合法的压覆程序应当是签订赔偿协议后,与其他材料一同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待审批通过后再进行压覆。成贵铁路公司先行压覆再进行赔偿与上述文件规定不符。泸云砖厂和成贵铁路公司签订的《压矿协议书》仅是在政府协调下达成的初步意向性协议,按照通常理解,泸云砖厂同意压覆的前提应按照法定程序签订正式的赔偿协议,成贵铁路公司在双方并未达成一致赔偿协议的情况下径行压覆泸云砖厂的矿区,属侵权行为。二、成贵铁路公司应当赔偿泸云砖厂看厂费用及可得利润损失。(一)泸云砖厂于2010年8月30日起被迫停业,成贵铁路公司一直未派员接收泸云砖厂的固定资产,为防止资产灭失,泸云砖厂不得不雇人看守。对该事实看厂人宋XX及范XX、朱XX等人可作证。泸云砖厂未能支付看厂费用是因泸云砖厂厂区被压覆,泸云砖厂与看厂人宋XX协商待款项赔付后再支付,此也与《看厂协议》的内容相印证。泸云砖厂需要支付看厂工人工资是客观事实,该费用属于泸云砖厂必不可少的支出。(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0)399号】均属行政机关内部文件,对泸云砖厂与成贵铁路公司间的民事赔偿问题不具有约束力。案涉《压矿协议书》于2010年8月30日签订,此时上述两文件尚未发布,泸云砖厂不可能知晓文件的具体内容,上述文件对泸云砖厂亦不具有约束力。而且,本案诉争的页岩矿亦不在上述文件审批的适用范围内,该两文件与本案并无关联,故不能作为本案的裁判依据。(三)采矿权人可以通过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其价值并不仅限于获得采矿权付出的对价。泸云砖厂办理了案涉矿厂的采矿许可证,对该矿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原审中,泸云砖厂、成贵铁路公司共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书,相关评估意见应当作为泸云砖厂可得利润损失的依据。泸云砖厂主张的可得利润损失应当得到支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已查明,泸云砖厂与成贵铁路公司于2010年8月30日签订了《压矿协议书》,泸云砖厂同意成贵铁路公司进行压覆,而且成贵铁路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也获得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故成贵铁路公司根据双方协议约定进行压覆的行为不具有过错,未侵害泸云砖厂的合法权益,亦不构成侵权。案涉《压矿协议书》关于压覆费用补偿标准的约定是泸云砖厂、成贵铁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法有效。成贵铁路公司应当按照该约定,根据相关标准向泸云砖厂支付相关费用。案涉《压矿协议书》约定:“所压覆矿产资源及相关费用,根据铁道部与云南省人民政府签订的战略框架协议,按国家政策法规和云南省有关规定办理”。2010年9月8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对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补偿标准问题作了相应规定。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上述文件精神于2010年12月22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0)399号】,对此亦作了相应规定。原审中,泸云砖厂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其他国家政策规定或者云南省有关规定,故上述文件应作为成贵铁路公司向泸云砖厂支付相关费用的依据。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补偿的范围原则上应包括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的价款(无偿取得的除外)以及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虽然原审法院根据泸云砖厂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泸云砖厂主张的可得利润损失等进行了鉴定,鉴定机构亦作出了相应鉴定意见,但因泸云砖厂主张的可得利润损失并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补偿范围,原审法院对鉴定意见中可得利润部分未予采信进而未支持泸云砖厂该主张,并无不当。原审中,因泸云砖厂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看厂费已经实际发生且属于因成贵铁路公司的压覆行为导致的直接损失,原审对此费用未予支持亦不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亦无不当。此外,泸云砖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申请再审,但其未提出具体的再审事由,对此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泸云砖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镇雄县泸云页岩砖厂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相波
审 判 员 孙建国
审 判 员 张小洁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梁 楷
书 记 员 胡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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