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乾建城乡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开阳某某欣商贸有限公司与贵州黎平县城乡建设有限公司贵阳市白云区分公司、贵州黎平城乡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21民初3812号
原告:贵州开阳***欣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20121MA6DR2R12Y,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胜利西路阳光花园****。
法定代表人:曾建。
被告:贵州黎平县城乡建设有限公司贵阳市白云区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20113MA6HKEG533,,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中路**
法定代表人:陈义文。
被告:贵州黎平城乡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22631308874417T,,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州黎平县德凤镇李阳大道旁正阳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学红。
被告:张华,男,1987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开阳***欣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黎平城乡建设有限公司、贵州黎平县城乡建设有限公司贵阳市白云区分公司、张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开阳***欣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开阳***欣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原告贵州开阳***欣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国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卢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