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24民初2739号
原告:仙居县海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白塔镇下崔下宅村。
法定代表人:陈荷春,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荣华,仙居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常荣得易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一号B区二楼)。
法定代表人:华立锋。
原告仙居县海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常荣得易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仙居县海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仙居县海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97元,减半收取2298.5元,由原告仙居县海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红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葛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