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01民初2083号
原告:喀什百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中亚南亚工业园区西侧、阿瓦提大桥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曙光国际五金建材家居博览城A1-501、502、503、504、505、506、507、508、509、510号。
法定代表人:田宗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玉,该公司员工。
原告喀什百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喀什百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喀什百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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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只金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