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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润超铁路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威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17民初5163号
原告:南京润超铁路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南区。
管理人: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朱斯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利民,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威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MAIMCIPF9B,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高塘村大茅园村8号。
法定代表人:吕立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熙林,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水英,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润超铁路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威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润超铁路配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威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润超铁路配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润超铁路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南京润超铁路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娉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