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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威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2526号
申请人:南京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北新区大厂街道杨新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王加存,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威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东庐路77号。
法定代表人:吕立志。
申请人南京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威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威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威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子敬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见习书记员  许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