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水建江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2526南京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与南京威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2526号之一
原告:南京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营业场所南京市六合区大厂杨新路252号。
负责人:王加存,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兆林,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泊文,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威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东庐路77号。
法定代表人:吕立志,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京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与被告南京威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后,由审判员陈久荣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85元,由原告南京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久 荣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广娟
书 记 员 周 科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