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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南京威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5民初3201号
原告:**,男,1984年8月26日生,汉族。
被告:***,男,1985年2月28日生,汉族。
被告:南京威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MA1MC1PF9B,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东庐。
法定代表人:吕立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熙林,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京威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2019年6月17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6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谢海勇
人民陪审员  余发宝
人民陪审员  田运成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见习书记员  俞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