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11民初654号
申请人:自贡市汇丰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团结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阳开银。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恒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城北新区城中央(奥园)41幢-1层37号。
法定代表人:甘正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自贡市汇丰石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恒源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贡市汇丰石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恒源置业有限公司价值22818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贡市汇丰石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恒源置业有限公司价值22818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对担保人赖丹妮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名下车牌号为川C×××××的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采取查封、扣押。
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培林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