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正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荥经县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宜宾正恒源置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民初2712号

原告:荥经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822MA62C06M36,住所地荥经县附城乡南罗坝村4组(绕城路政府安置房)。

法定代表人:徐世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昌都,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宜宾正恒源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345693594M,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岸商贸路107号1幢2层。

法定代表人:罗小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昕,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联方,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荥经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正恒源置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荥经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明确表示放弃缴纳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荥经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罗业宇

书 记 员  罗诗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