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工联合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中工联合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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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253号
起诉人***,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军,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起诉人***于近日诉被起诉人浙江中工联合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诉状称:被起诉人前身为杭州嘉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2年7月10日,起诉人与杭州嘉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起诉人承包杭州嘉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室内外装饰工程,该工程名称为“台州超级宝贝百货有限公司室内外装饰工程”,合同价款为陆佰柒拾万零肆仟贰佰柒拾陆元整(6704276元),并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但未约定工程款结算及具体履行期限。协议签订后,起诉人依约开始进行施工。2012年12月31日,台州超级宝贝百货有限公司开业,起诉人完成了约定的工程任务。但杭州嘉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只在2012年4月13日至2012年10月15日期间支付起诉人工程款2905000元,尚有3799276元工程款始终不予结算。2021年7月22日,杭州嘉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被起诉人。2021年12月7日,起诉人向被起诉人监事也就是当时的经办人王利娟发短信确定结算及履行期限,宽限期至2021年12月16日,后王利娟不予理睬。为维护自身权益,起诉请求判令:被起诉人支付起诉人工程款3799276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案涉工程所在地在台州市,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喆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徐家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