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工联合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中工联合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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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09民催21号



申请人浙江中工联合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9516112H,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惠路135号201、202、301、302室。




法定代表人孙国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斐,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浙江中工联合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1年12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于2021年4月9日签发的编码为00100041/31660639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票面金额100000元,申请人浙江中工联合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潮峰钢构集团有限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浙江中工联合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浙江中工联合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喆


审判员朱大甫


审判员周迪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徐家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