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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2民初3031号
原告:***,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军,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工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惠路135号201、202、301、302室。
法定代表人:孙国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浙江中工联合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97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伟科
二O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杨梦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