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23民初885号
原告:天台县大路**泥制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0945165922),住所地天台县福溪街道大路曹220变电所边。
投资人:***。
被告:浙江中工联合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9516112H),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135号201、202、301、3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台县大路**泥制品厂与被告浙江中工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天台县大路**泥制品厂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台县大路**泥制品厂以另寻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台县大路**泥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台县大路**泥制品厂负担。
审判员钱鑫
二○二三年三月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