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2民初9467号
原告:杭州诺贝尔陶瓷有限公司西湖区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街道文一西路830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中工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358号汇通大厦4幢601-60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诺贝尔陶瓷有限公司西湖区分公司与被告浙江中工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杭州诺贝尔陶瓷有限公司西湖区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