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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大网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南海发电一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7)粤0605民初2270号
原告浙江浙大网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海发电一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被告提出反诉,本院经审理后决定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并于同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耀广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诉讼中,原、被告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二个月,和期期间依法不计入审理期限。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被告于2014年7月30日签订的《南海发电一厂2×200MW机组水煤浆炉烟气脱硫技改总承包工程结算协议》属于工程结算协议,该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结算协议明确原告尚未解决、完善竣工资料及报建问题,原告主张其已在结算协议签订前将全部报建及竣工资料移交给了被告,故结算协议签订后无需再向被告移交报建及竣工资料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结算协议明确约定在原告移交报建及竣工资料后一个月内,被告支付工程款500000元,现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在结算协议签订后向原告移交过报建及竣工资料,该500000元工程款支付条件并未成就,原告现起诉请求被告支付该笔工程款及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反诉主张原告提供报建及竣工资料,现原告明确其无法提供,被告也未能举证证明原告掌握有具体的何种报建及竣工资料而未提供,故本院对被告该反诉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并不能明确要求原告协助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是特指在何种资料上盖章或办理哪一种手续,其反诉请求原告配合完成竣工验收工作无具体执行内容,且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掌握有办理竣工验收所需的资料,本院对被告该项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但不影响待条件成就后被告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08年12月10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南海发电一厂2×200MW机组水煤浆炉烟气脱硫技改工程总承包(EPC)合同》,约定原告承包南海发电一厂2×200MW机组水煤浆炉烟气脱硫技改工程,计划开工日期为2008年12月10日,计划竣工日期为通过168小时试运移交生产时间为2009年10月31日,合同总价为65980000元,168小时完成后60天内,原告应向被告提交竣工结算资料,被告应在3个月内予以审核完毕办理竣工结算。 2014年7月30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一份《南海发电一厂2×200MW机组水煤浆炉烟气脱硫技改总承包工程结算协议》,明确工程于2009年10月29日投入运行,同意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为61441880.94元,对竣工资料及报建问题,约定为“乙方尚未解决、完善,双方同意暂扣押50万元。当乙方向甲方移交资料后,甲方应协调监理方及甲方相关人员在一个月内对资料进行验收、签字并办理盖章手续,否则视为乙方已完成本项工作。乙方完成本项工作后,甲方一个月内给予支付本款项。” 2017年2月22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诉讼中,原、被告确认签订结算协议后双方未办理书面移交手续。被告无法明确其反诉请求原告协助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是特指在何种资料上盖章或办理哪一种手续。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浙大网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南海发电一厂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4750.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反诉受理费50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道春
书记员  黄晓璇 书记员  林巧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