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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大网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苏1182执异29号
在本院执行***与***、***、扬中市环宇电仪设备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浙江浙大网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2016)苏1182执2158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对被执行人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因此,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扬中市环宇电仪设备厂对第三人浙江浙大网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申请法院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并无不当。二、上述规定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该第三人不执行,对其提出的异议不审查。本案中,第三人浙江浙大网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故对该第三人不执行,对其异议不作审查。申请执行人可通过诉讼主张权利。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异议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因此,对该异议应驳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6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在本院执行***与***、***、扬中市环宇电仪设备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6)苏1182执2158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通知浙江浙大网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收到该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十五日内直接向***履行其对扬中市环宇电仪设备厂负有的到期债务365,000元,浙江浙大网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收到上述通知后于规定的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
驳回浙江浙大网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朱琴梅 审 判 员  邵倩雯 代理审判员  方荣国
书 记 员  钱 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