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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南海发电一厂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3)佛南法樵民一初字第194号
原告***与被告南海发电一厂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受理。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京能公司、网新公司、凯迪公司、一冶公司、榕源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梁诗敏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3年8月20日、10月21日、11月26日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后根据被告榕源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告一冶公司与榕源公司签订的合同上榕源公司公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书均已送达原、被告,送达最后一当事人的时间为2014年4月14日。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肖志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少娟、梁诗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四次开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祥宝、被告发电一厂公司及京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兴强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到庭参加第一次开庭诉讼,被告网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德平及被告一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丽到庭参加第二、三、四次开庭诉讼,被告榕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赛娟到庭参加第三次开庭诉讼,被告一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静到庭参加第四次开庭诉讼,被告***、凯迪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受雇于被告***在涉案工程中提供劳务,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所欠报酬39000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所欠劳务报酬,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本案的其他六名被告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使用私刻的榕源公司公章与武汉京冶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涉案工程转包合同两份,武汉京冶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被告一冶公司法人独资公司,现已登记注销,因此上述两份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被告一冶公司承接。被告一冶公司在庭审中确认被告***负责现场施工,且工程的结算款均是支付给被告***,而被告一冶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被告榕源公司与被告***之间的关系,故本院认定被告一冶公司将涉案工程转包给实际施工人被告***,而非被告榕源公司。被告一冶公司将涉案工程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用工资格的实际施工人被告***,而被告一冶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被告***确认欠原告的劳务报酬39000元,故原告主张被告一冶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合同中的公章并非被告榕源公司的真实公章,故被告榕源公司与本案债务无关,无需承担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发电一厂公司、京能公司、网新公司、凯迪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被告网新公司、凯迪公司均具有承包涉案工程的相应施工资质,分包、转包亦符合各方的约定,故上述几被告之间的发包、转包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的上述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凯迪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综合原、被告双方陈述与本院采信证据,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 被告***负责涉案两项工程的现场施工,原告受雇于被告***在上述工程工地工作。2012年2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内容为“本人尚欠***广东南海电厂一期2×200MW机组烟气脱硫技改工程、钢筋搬运人工工资39000元,欠款人中国一冶南海电厂项目部***”。 本案涉及两项工程,被告发电一厂公司将其中一项工程发包给网新公司,后被告网新公司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京能公司将另一项工程发包给被告凯迪公司,后被告凯迪公司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子公司武汉京冶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被告***签订涉案两项工程转包合同两份,被告***冒用被告榕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签署上述合同,并在合同中加盖了私刻的被告榕源公司公章。 经本院委托,广东省绿色产品认证检测中心司法鉴定所作出穗司鉴字20140600900002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被告一冶公司提交的两份合同中盖有“福建省榕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印文与被告榕源公司在公安机关备案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被告榕源公司支出鉴定费14600元。 另查明,2010年3月16日,武汉京冶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名称武汉一冶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类型变更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2010年6月2日,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名称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2011年1月20日,武汉一冶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销。 再查明,被告网新公司、凯迪公司、一冶公司的经营范围显示具备承包涉案工程的资质。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劳务报酬39000元予原告***。 二、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一冶公司负担。两被告并应于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鉴定费14600元(被告榕源公司已预交),本院已在(2013)佛南法樵民一初字第201号案处理上述鉴定费,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肖志军 审判员  王少娟 审判员  梁诗敏
书记员  张文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