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民终634号
上诉人镇江新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市勘察测绘研究院、镇江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苏星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苏1191民初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镇江新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镇江新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益成
审判员 黄 甦
审判员 冷德华
法官助理韩国沛
书记员韩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