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7)苏0106民催40号
申请人江苏星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8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法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汇票(票面号码0010004123690950,出票日期2016年6月24日,票面金额30000元,申请人江苏星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收款人启东市财政局)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星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有权向交通银行南京龙园中路支行申请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1200元,申请人江苏星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邓向东
审判员 赵重菊
审判员 张 谦
书记员 刘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