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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新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镇江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苏11民辖终473号
上诉人镇江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因与被上诉人镇江新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镇江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苏星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后,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苏1191民初848号民事载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镇江新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其发包建设的工程出现问题给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为由,向该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主张损害赔偿,产生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被上诉人镇江新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主张系侵权之诉,对因侵权产生的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无仲裁和管辖法院的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系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镇江市勘察测绘研究院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孟 涛 审判员 姜 玲 审判员 宋 涛
书记员 柳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