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昱百年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昱百年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风格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5民终95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昱百年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由一审被告深圳市昱百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更名而来),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社区雅宝路1号星河WORLDB1706。
法定代表人:朱**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良民,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风格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邓尉路9号1幢507室。
法定代表人:黄晨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炯,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恒,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波,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深圳市昱百年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即一审被告深圳市昱百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昱百年公司)、苏州风格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风格机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20)苏0506民初6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昱百年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事实和理由:一、鉴定报告存在重大错误,不能作为核定工程量的依据。1.该鉴定报告依据的是廖龙明签字的22张签证单,但签证单为事后补签,且***也承认此事实。深圳昱百年公司对该签证单毫不知情,未盖章确认,是否是廖龙明本人所签、何时所签,都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不在施工过程中形成,不能真实反映合同外增加工程施工范围及数量,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不能作为直接依据。2.可以作为核定工程量依据的只能是业主方苏州新兴地产有限公司与苏州风格机电公司、深圳昱百年公司三方的签证单13份以及竣工验收图纸及现场勘验情况。虽然合同关系不同,但涉及的施工项目和范围具有高度关联性,且业主方签发的签证单经三方同意,有苏州风格机电公司盖章,而廖龙明的签证单只有其签字,没有昱百年公司盖章。在两种签证单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应以已经竣工验收的业主方的签证单结合竣工验收图纸为准。3.从鉴定过程来看,鉴定机构不具备专业态度,不顾及基本事实与原则,只根据***单方资料完成工程量核定,在深圳昱百年公司就鉴定报告初稿提出书面异议后,并没有进行回应就直接出具了正式鉴定报告,深圳昱百年公司要求重新组织鉴定工作。二、合同约定,本合同报价清单已包含本合同所要求施工完成的所有工程量,漏报或少报视为优惠,除设计变更及甲方要求的增减工程量外,本合同总价不变。故即便鉴定报告中的工程量真实存在,如果属于原合同报价清单中已有的,也不应该再以签证的方式增加合同外的工程款,应该视为***的漏报、少报,视为优惠。一审中深圳昱百年公司已对属于合同报价清单内的部分一一列明,一审未查清该项事实。三、苏州风格机电公司与业主方经过结算,合同外增加部分工程结算金额为302348.24元,***可获得419623.76元工程款明显于理不合,显示公平。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带人闹事,其本人也承认有此事,给深圳昱百年公司和业主都造成了声誉上的损失。工程竣工后发生两次故障,***拒绝维护,没有进行维保工作,深圳昱百年公司垫付了维修资金。深圳昱百年公司已在一审提供了相关证据,***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维修费用。另外,***还存在没有按约进行样板房施工、未提供工程施工材料使用的品牌等违约行为,应参照合同约定标准赔偿深圳昱百年公司损失。
***答辩称:第一,一审认定事实正确,深圳昱百年公司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没有任何依据。***根据分包合同约定,以及深圳昱百年限公司的指令,完成了总合同下的工程量以及增补项目的工程量,且经过深圳昱百年公司、苏州风格机电公司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上述事实在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已经得到了确认,并无对事实认定错误。一审也启动了鉴定程序,所有证据材料都是经过深圳昱百年公司质证认可,且庭审中鉴定人员也出庭作了合理解释和说明,所以被一审法院根据双方所提供的证据以及本案事实,对本案作出了正确认定和公正判决。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法合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苏州风格机电公司答辩称:同上诉意见。对于深圳昱百年公司与***之间的工程合同及结算关系,恳请法院依法查证后进行裁判。关于苏州风格机电公司与深圳昱百年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和结算关系,我们认为原审对于法律关系的认定是正确的,但判令苏州风格机电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也与目前最高院、省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不相符合,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苏州风格机电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二项,并依法改判驳回对苏州风格机电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苏州风格机电公司对深圳昱百年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合同基础,也没有法律依据。1.苏州风格机电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深圳昱百年公司负责,深圳昱百年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与苏州风格机电公司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结算关系。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苏州风格机电公司只需向深圳昱百年公司结算工程款,无需向***支付工程款。2.根据最高院建工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若要突破合同相对性,人民法院首先应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工程价款数额后,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在本案审理中,一审未查明苏州风格机电公司欠付深圳昱百年公司工程款数额,且作出的连带责任判决没有依据。二、一审判决苏州风格机电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导致各方结算关系混乱,严重损害苏州风格机电公司的合法权益。在***起诉后,深圳昱百年公司向法院起诉苏州风格机电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若按一审判决执行,则可能存在苏州风格机电公司承担两次付款责任,超出了苏州风格机电公司应承担的合同义务。
***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了公正合理的判决。
深圳昱百年公司答辩称:同上诉意见,请求依法判决。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深圳昱百年公司、苏州风格机电公司支付***工程款886141.8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深圳昱百年公司、苏州风格机电公司承担。后,***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深圳昱百年公司支付***工程款716134.48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苏州风格机电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深圳昱百年公司承担,苏州风格机电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8月,苏州新兴地产有限公司与苏州风格机电公司签订《苏州绿景NEO项目裙房空调及通风工程施工合同》、《苏州绿景NEO项目塔楼空调及通风工程施工合同》各一份,约定苏州新兴地产有限公司将苏州绿景NEO项目裙房及塔楼的空调及通风工程承包给苏州风格机电公司,裙房承包范围为:1、1-3层空调的供货与安装以及售楼处二、三层的空调的供货与安装;2、1-3层室外机至室内机的冷媒管、空调冷媒管等线路的连接及保温;3、穿越墙体的开洞与封堵以及空调线控器的配管配线;4、室外隔离开关箱至空调室外机电源的配管配线;5、1-3层新风系统的供货与安装以及售楼处二、三层新风系统的供货与安装;6、1-3层公共卫生间的通风系统(包括风管、风机)的供货与安装;7、配合后期裙房商铺的装修施工;8、本工程的运输费、吊装费、调试费、试运行费、成品保护费、维保内的费用,设备包装费、卸货费、风险费等一切费用;9、对后期物业相关技术人员进行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面的培训工作以及工程竣工备案验收通过的工作。塔楼的承包范围为:1、4-11层新风系统的供货与安装;2、4-11层公共卫生间的通风系统(包括风管、风机)的供货与安装,4-11层每个办公房内静音型通风系统的供货与安装;3、13-35层走道通风系统的供货与安装;4、所有设备房(包括地库、机房)及12层、24层避难区内的通风系统的供货与安装以及避难层厨房排油烟系统的供货与安装;5、4-11层办公区域及电梯厅空调的供货与安装,13-35层电梯厅空调的供货与安装;6、4-11层以及13-35层室外机至室内机的冷媒管、空调冷凝水管等线路的连接与保温;7、穿越墙体的开洞与封堵以及线控器的配管配线;8、4-35层油烟及事故排风的立管安装;9、本工程的运输费、吊装费、调试费、试运行费、成品保护费、维保内的费用,设备包装费、卸货费、风险费等一切费用;10、对后期物业相关技术人员进行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面的培训工作以及工程竣工备案验收通过的工作。裙房的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包干4807987元,塔楼的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包干5792013元。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结算价=包干价+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若按施工图纸施工,结算时工程量不再调整;若对应于招标图纸有所变更,按变更后图纸与变更前图纸增加变化量差进行调整工程量。设计变更和签证部分计价,原合同工程量有相同项的参照该子项合同单价计价;原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子项的,按其单价组价的人工、材料、机械费等价格重新组价;原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子项的按苏州市场询价结果协商调整。除可调整造价外需完成施工图纸内容的各种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在报价中,发包人不再调整。对于报价中的缺失漏项,视为报价已包含在其他项目报价中,结算不予调整。2017年8月27日,双方调整裙房及塔楼的施工合同总价为10600000元。
2017年10月,苏州风格机电公司与深圳昱百年公司分别签订《苏州绿景NEO项目裙房空调及通风工程施工合同》、《苏州绿景NEO项目塔楼空调及通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苏州风格机电公司将苏州绿景NEO项目裙房及塔楼的空调及通风工程承包给深圳昱百年公司,裙房的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包干4237188.3元,塔楼的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包干5122811.7元。苏州风格机电公司与深圳昱百年公司签订的裙房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第7条为:配合后期裙房商铺的装修施工(配合周期为项目开工之日起12个月,超出时间的按发包人提供的蓝图施工),其余承包范围的约定与苏州新兴地产有限公司和苏州风格机电公司签订的裙房施工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相同。苏州风格机电公司与深圳昱百年公司签订的塔楼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第8条为:4-35层油烟及事故排风的立管安装(此条内容不在施工范围内,招标范围只要求做24层避难层排油烟系统,立管已由消防单位施工到位,不在招标范围内,事故排风系统也不在招标范围内),另增加一条,不包含所有设备的电源线及配管,其他工程承包范围的约定与苏州新兴地产有限公司和苏州风格机电公司签订的塔楼施工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相同。
2020年10月22日,深圳昱百年公司起诉苏州风格机电公司,要求苏州风格机电公司支付涉案工程的工程价款1022792.36元,案号为(2020)苏0506民初8345号。该案中,两公司称,双方之间实际为挂靠关系,苏州风格机电公司从中收取200000元挂靠费。
2017年10月6日,***(乙方)与深圳昱百年公司(甲方)签订《苏州绿景NEO项目空调及通风工程分包合同》一份,约定甲方提供苏州绿景NEO项目空调及通风工程施工图,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施工及配合内容为:经甲方确认的本项目施工图内的全部施工内容,主要包括空调设备、通风设备、风管、风口、冷凝水管、冷媒管及保温等成套系统及控制系统等的全部图纸内容的施工安装;墙体开槽、墙体开洞、安装预埋金属件、墙体开洞及开槽、恢复等安装;甲方采购的材料设备的签收保管;工程协调管理,工程调试、验收。塔楼部分的施工范围为:1、4-11层新风系统的安装;2、4-11层公共卫生间的通风系统(包括风管、风机)的安装,4-11层每个办公房内静音型通风系统的安装;3、13-35层走道通风系统的安装;4、所有设备房(包括地库、机房)及12层、24层避难区内的通风系统的安装以及避难层厨房排油烟系统的安装;5、4-11层办公区域及电梯厅空调的安装,13-35层电梯厅空调的安装;6、4-11层以及13-35层室外机至室内机的冷媒管、空调冷凝水管等线路的连接与保温;7、穿越墙体的开洞与封堵以及线控器的配管配线;8、4-35层油烟及事故排风的立管安装;9、12层设备层空调设备间内的管道线槽;10、除空调、通风设备由甲方提供外,其他所有材料均由乙方负责。裙房部分的施工范围为:1、1-3层空调的安装以及售楼处二、三层的空调的安装;2、1-3层室外机至室内机的冷媒管、空调冷媒管等线路的连接及保温;3、穿越墙体的开洞与封堵(水泥封堵及防火封堵)以及空调线控器的配管配线;4、室外隔离开关箱至空调室外机电源的配管配线;5、1-3层新风系统的安装以及售楼处二、三层新风系统的安装;6、1-3层公共卫生间的通风系统(包括风管、风机)的安装;7、配合后期裙房商铺的装修施工;8、除空调、通风设备由甲方提供外,其他所有材料均由乙方负责。合同包干总价3200000元,其中单价为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除空调设备、通风设备外的所有材料费)、机械费、措施费、材料费、材料运输费、利润等,合同总价包括但不限于吊装费、安装费、机械费、材料费、调试费、成品保护费、管理费、保险费、住宿费、生活及施工水电费、安全押金、材料检验检测费、因本工程施工造成对其他专业损坏的维修费用、其他项目费、技术培训、售后服务费用、利润、措施费及停工待料费以及其他隐含或明显的风险、责任及义务、各种价格影响因素等所有费用。乙方应合理安排人力的搭配使用。本价格已包括窝工导致增加的一切费用。除设计变更及甲方要求的增减工程量外,合同总价不变,增减部分的单价以合同单价为准,合同无单价的经双方协商确定。合同报价清单已包含本合同所要求施工完成的所有工程量,漏报或少报视为优惠。乙方主要材料进场后,经甲方现场工程师确认进场材料金额达到预付款金额后10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乙方每月30日向甲方申报进度款,经甲方审核后于次月15日内向乙方支付审核金额的70%;经调试内部验收及业主方验收合格后并收到乙方申请款资料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审核金额的70%,累计付款不超过合同总价的85%;办理完竣工结算、工程全部移交物业后30日内,向乙方付款至结算总价的95%;5%保修金质保期两年后无息支付。甲方每次付款时,乙方均需提供甲方现场工程部主管工程师及项目经理签字确认的付款审批表、现场验货单、乙方进场材料报验单、隐蔽工程验收单、发票(附现场照片)。甲方在支付乙方的每批工程款前扣除乙方的借款以及乙方应承担的罚款,付款前乙方应提供工人工资表及工人身份证复印件。乙方未履行本合同中所约定的乙方责任或未遵守本合同中甲方的管理流程,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工程款。乙方负责采购的材料须按附件提供的品牌中限定的产品及品牌范围内选择,没有限定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选择符合设计、相关标准、规范以及合同技术要求与规范的要求,并经甲方、业主单位及监理单位批准同意后进行采购,同时提供产品质量合同证明、检测报告及样板。如因材料质量问题或材料品牌不符,每发现一次处合同总价的5%罚款。造成返工或材料退货引起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与业主方签署的业主评价意见书作为甲乙双方结算资料的一部分。如因施工过程的配合、进度、施工质量等问题,业主在意见书上给出不合格评价的,甲方将扣除乙方合同总价的5%作为处罚。工程验收后2年为保修期(或以业主单位约定的保修期为准);乙方提供2年保修服务,保修期自业主验收合格之日起计。保修期内若由于乙方工程质量原因导致的故障,乙方免费解决;保修若由于非乙方原因导致的故障,乙方提供有偿服务。不管任何原因,乙方不得带任何人到公司滋事,如发生这种情况,甲方将对乙方处以人民币2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该合同附有报价表,其中空调安装部分的报价为1608803.11元,通风系统及空调风管部分的报价为1591196.89元,合计3200000元。
2018年10月19日,苏州新兴地产有限公司与苏州风格机电公司、监理单位中衡设计集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使用单位苏州市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办理竣工移交手续,苏州新兴地产有限公司、苏州风格机电公司、苏州市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竣工验收证明书,记载苏州绿景NEO项目空调及通风工程开工日期2017年10月9日,竣工日期2018年8月3日,工程验收意见为:验收合格,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上述竣工验收证明书及竣工移交证明中记载被告苏州风格机电公司的经办人为廖龙明。2018年11月29日,苏州风格机电公司与苏州新兴地产有限公司就裙房空调及通风工程进行结算,结算价款为4799709.82元,廖龙明在该结算书上签字。2019年4月23日,苏州风格机电公司与苏州新兴地产有限公司就塔楼空调及通风工程进行结算,结算价款为5827425.56元。上述合计10627135.38元,苏州新兴地产有限公司向苏州风格机电公司付款10095778.58元,苏州风格机电公司向深圳昱百年公司付款9390171.42元(含深圳昱百年公司同意承担的3188.40元印花税),深圳昱百年公司向原告***付款2833334.48元。***称,其与深圳昱百年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总价3200000元,合同约定施工范围外有增加工程量,经其核算,工程总价应为3719476.28元。关于增加工程量,***举证如下:
1、2018年9月13日,苏州风格机电公司出具的现场签证核价单复印件13份、苏州风格机电公司与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苏州新兴地产有限公司共同签字的现场签证单复印件13份、***与245×××@qq.com的邮件指令单17张,证明涉案项目存在施工变更、增加。苏州风格机电公司出具的现场签证单,苏州风格机电公司与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现场签证单记载内容分别如下:(1)廖龙明签字的签证单记载:塔楼增加电线管JDG20供货安装280米,新增控制线WDZ-BV1.0*3mm2(280米),新增金属软管20mm(30米),新增中间继电器30套,价款11044元;监理单位的意见为:此部分内容为图纸中,不予以签证;建设单位意见为:原施工图纸要求“新风管入口配EVD,连锁换气机启停”,属合同范围内工作,签证理由不充分。(2)苏州风格机电公司盖章的签证单记载:塔楼开混凝土楼板洞114mm,507个,总价68039.4元;监理单位意见为:因空调单位进场延迟,进场时冷管开工完成二次浇注,二次开孔情况属实,请业主确认,合同是否已包括此部分费用。建设单位意见为:本专业招标为现状招标,进场时部分楼层冷媒井未浇注楼板,具备预埋套管条件,合同工程承包范围第7条“穿越墙体的开洞、封堵以及线控器配管配线,故签证理由不充分。(3)苏州风格机电公司盖章、廖龙明签字的签证单记载:裙楼新增JDG20mm线管供货与安装2275米,新增金属软管20mm供货安装145米,新增电源线WDZ-BV-2.5mm2供货安装4905米,新增控制电线WDZ-BV-1.0mm2供货安装4858米,新增墙面开槽190米,新增墙面补槽190米,新增空调空气开关(16A)供货安装56只,新增全热交换器空气开关(16A)供货安装42只,新增空调室内机接线215台,新增全热交换机接线42台,合计161353.5元;监理单位意见为:情况属实;建设单位意见为:设备安装调试包含接线工作,不应另外签证,电源线是清单外工作,请成本依据施工图核定。(4)苏州风格机电公司盖章、廖龙明签字的签证单记载:R410a冷媒铜管拆除60米,标准中静压风管机拆除8台,镀锌铁皮风管1.0mm拆除60平方米,标准中静压风管机安装9台,室内机GMV-NR112PLS/A供货1台,R410a冷媒铜管9.52供货安装56米,R410a冷媒铜管15.88供货安装56米,橡塑保温管B1级(难燃)9.52供货安装56米,橡塑保温管B1级(难燃)15.88供货安装56米,镀锌铁皮风管1.0mm供货安装60平方米,冷媒管分支器供货安装2套,出风口供货安装2只,回风口供货安装1只,合计26853.24元;监理单位意见为情况属实;建设单位工程师意见为:由于接收此单时施工已结束,隐蔽,前期未参与管理,难以核定。但根据原施工图及变更图判定,冷媒管拆、装仅涉及户内部分,走道部分无需拆改;风管制作仅限于2台小内机送风管,其余均可利用,拆除铜管应考虑部分面用。建设单位项目经理意见:考虑在物业用房装修前已按原设计设备采购并部分安装,则把物业用房设计内机改为利用,其余同工程师意见。(5)苏州风格机电公司盖章、廖龙明签字的签证单记载:新增排风机1台(10000CMH,960r/min,全压530Pa,N=4KW,255KG),镀锌风管供货安装30平方米,防火阀供货安装1个(800*500),防火阀供货安装1个(400*900),帆布软接供货安装1.25平方米,合计12641.26元,该签证单镀锌风管供货安装备注栏手写复核量为25平方米,其余项目手写“√”号;监理单位意见为:情况属实,工程量待核实;建设单位意见为:此项目为原暖通施工图内容,铁皮核算面积25平方米,其他工程量属实,请成本部核价;镀锌风管供货安装一栏记载实测量25平方米,其余项目为手写“√”号。(6)苏州风格机电公司盖章、廖龙明签字的签证单记载:单层百叶回风口带滤网供货安装(1950*300mm)19只,双层百叶送风口供货安装(1950*300mm)38只,双层百叶送风口供货安装(1250*300mm)22只,合计21265.6元;监理单位意见为:情况属实;建设单位意见为:配合装修调整风口形状大小,应参照原单价,检出原有风口工作量。(7)苏州风格机电公司盖章、廖龙明签字的签证单记载:塔楼JDG20mm线管752米,RVVP-2*0.75mm信号线752米,合计17518.38米。该签证单备注栏处建设单位工程师手写实核线管和信号线分别为534.6米;监理单位的意见为:已按业主通知单落实,工程量已复核;建设单位意见为:应补齐设计变更依据,原合同清单4-11层线控器线管长度为1850米,实际增加量120米,13-35层线控线管增加414.6米,信号线管没增加。(8)苏州风格机电公司盖章、廖龙明签字的签证单记载:新增电力电缆WDZG-YJY-4*2.5mm2供货安装943米,新增电线管JDG20供货安装110米;监理单位意见为:情况属实;建设单位意见为:此电缆均为空调送、排风机控制箱到电机的接线,测算WDZG-YJY-4*2.5电缆实际用量约500米,电线管JDG20用量50米。(9)苏州风格机电公司盖章、廖龙明签字的签证单记载:地下室风管拆除6个工,合计3432元;监理单位意见为:情况属实;建设单位意见为:拆除工作属实,合理用工3个。(10)苏州风格机电公司盖章、廖龙明签字的签证单记载:新增60度防雨弯头320*320供货及制作安装3只,新增60度防雨弯头400*400供货及制作安装10只,新增60度防雨弯头400*500供货及制作安装36只,新增60度防雨弯头400*550供货及制作安装1只,新增60度防雨弯头500*500供货及制作安装3只,新增60度防雨弯头500*630供货及制作安装5只,新增60度防雨弯头550*700供货及制作安装1只,新增60度防雨弯头550*950供货及制作安装4只,新增60度防雨弯头630*800供货及制作安装1只,新增60度防雨弯头400*630供货及制作安装1只,合计42979.2元;监理单位意见为:数量已核实;建设单位意见为:实际数量根据施工图核定,施工图为45度,请成本部核价。(11)苏州风格机电公司盖章、廖龙明签字的签证单记载:JDG20mm线管供货安装1918米,金属软管20mm软管安装180米,电源线WDZ-BV-2.5mm2供货安装4320米,墙面开槽216米,墙面补槽216米,空调室内机空气开关安装(16A)80只,排风扇空气开关安装(16A)80只,空调室内机的接线222只,排风扇的接线80台,合计122841.4元;监理单位意见:此部分为设计内容,不予签证;建设单位意见: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包含接线工作,不应另外签证。内机电源线是清单外工作,请成本部依据图纸审定。(12)苏州风格机电公司盖章、廖龙明签字的签证单记载:风机及防火阀安装14套,壁式风机DEX型(低噪声轴流风机4000CMH/50pa/1450rpm/0.18KW)供货14台,70℃防火阀(常开/带控制信号)(500*500mm)供货14个,时控开关供货安装14个,防雨罩供货安装2个,合计33384.12元;监理单位意见:情况属实;建设单位意见:14只定时开关没装,其中公变已移交供电公司,没法补装,地下室和12层水泵房共4只定时开关应补装,调试好。其他工作已完毕。应扣除10只定时开关的主材费、安装费、单价由成本审定。(13)苏州风格机电公司盖章、廖龙明签字的签证单报送栏记载:新增镀锌白铁皮桥架600*150*2供货安装10米,备注栏手写记载实测长度为:无;报送栏记载新增镀锌白铁皮桥架500*150*2供货安装34米,备注栏手写记载实测长度为:500*150*1mm33米;报送栏记载新增镀锌白铁皮桥架400*150*1.6供货安装31米,备注栏手写记载实测长度为:400*150*1.0mm63.8米;报送栏记载新增镀锌白铁皮桥架350*150*1.6供货安装70米,备注栏手写记载实测长度为:350*150*0.8mm27.1米;报送栏记载新增镀锌白铁皮桥架300*150*1.5供货安装19米,备注栏手写记载实测长度为:300*150*0.8mm14米;报送栏记载新增镀锌白铁皮桥架250*150*1.5供货安装70米,备注栏手写记载实测长度为:无;报送栏记载新增镀锌白铁皮桥架200*150*1.5供货安装50米,备注栏手写记载实测长度为200*150*0.8mm55.5米;报送栏记载新增镀锌白铁皮桥架150*150*1.4供货安装38米,备注栏手写记载实测长度为:无;报送栏记载新增镀锌白铁皮桥架100*100*1.2供货安装125米,备注栏手写记载实测长度为:无。报送栏价款合计106458元。监理单位意见为:情况属实;建设单位意见为:各规格型号工程量复核同备注栏记载,应提供变更依据。
电子邮件显示:2018年3月9日,245×××@qq.com发送5份邮件给***,主要内容分别为:因裙房、塔楼有部分混凝土楼板洞未开,故委托***负责,每孔单价50元,包括开孔、钢套管、孔洞回填,工作完成后上报签证内容,具体开孔数量以实际开孔数量为准。三楼裙房扶梯外空调铜管走向变更,造成铜管增加,委托***更改,完工后上报数量签证。塔楼需要增加室外机电源线和与之匹配的线槽,线槽采用100*80mm规格,引出部分采用镀锌线管,可以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用其他规格,电线也按现场实际情况增加;裙房室外机要求增加线槽包裹,具体尺寸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定制,规格为美观适合为宜,具体数量完工后上报签证。空调室内机、排风扇电源及其镀锌线管未在合同范围之内,现委托与***,具体内容包括电源线、线管、空气开关等工作内容,线管价格按原合同8.5元/米执行,2.5mm2电线3元/米,4mm2电线4元/米,空调及排风扇开关采用上海良信品牌,具体数量完工后及时上报签证。在地下室变电所及生活泵房增加14台轴流风机,包括拆除风管、开洞、安装风机、接电、修补洞口等内容,施工完毕上报签证。2018年3月13日,***发送室外配管外加热镀桥架及12层室外机电源增加部分报价确认单,报价金额为49963.3元。2018年9月21日,245×××@qq.com发送塔楼4-11层空调系统调试单给***,对4-11层空调系统进行调试,甲方每天派人到现场清点参与调试人数,统计每天调试的人数作为增加签证的依据。同日,***发送设备层增加设备电源报价单给245×××@qq.com,对方回复,单价按此表计算,数量按现场实际情况。2018年11月8日,***发送题为“关于苏州绿景空调系统项目的结算及工程进度款”的邮件。2018年12月17日、2019年1月9日,***均发送题为“苏州绿景空调项目追加结算单”的邮件给245×××@qq.com。***称,245×××@qq.com即为廖龙明使用的邮箱。
2、施工图纸、邮件,证明廖龙明通过邮箱发送图纸给其,其按被告深圳昱百年公司提供的图纸施工。
3、竣工图纸,证明其按施工图进行施工,施工期间有增补项目,结合邮件指令单、现场签证单,作出了竣工图,竣工图是廖龙明提供的。
4、业主评价意见书、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业主对施工的评价结果为符合设计及工程要求,其将业主评价意见书发给了廖龙明。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11月13日,廖工问“黄工,业主评价书有几份原件”,***回复一份,对方称“你留一份复印件,把原件寄回”。2019年11月15日,对方将邮寄地址给***,收件人为廖龙明。
5、工程变更签证单22张,证明廖龙明确认工程变更签证情况。22张工程变更签证单记载裙房、塔楼增加空调内机及排风扇电源的变更内容为:(1)KGB20、4708米,WDZ-BV-2.5mm2、13532米,WDZ-BV8*1.0mm2、1630米,金属软管20、121米,墙面开槽修补283米,配电箱内漏电开关安装101只,风机盘管接线及调试200台,全热交换机的接线及调试42台,全热交换机的线控板安装42只,塔楼KGB20、1416.8米,WDZ-BV2.5MM2、4947.36米,金属软管20、149.6米,墙面开槽修补288米,配电箱内漏电开关安装160只,风机盘管接线及调试272台。(2)塔楼外机电源及裙房室外铜管增设线槽包裹,5*6MM2、764米,5*10MM2、113米,金属软管25、283米,镀锌桥架600*150*2、长度空白,镀锌桥架500*150*2、28米,镀锌桥架400*150*1.6、26米;镀锌桥架350*150*1.6、58米,镀锌桥架300*150*1.5、16米,镀锌桥架250*150*1.5、58米,镀锌桥架200*150*1.5、42米,镀锌桥架150*150*1.4、32米,镀锌桥架100*100*1.2、104米。(3)裙房三楼扶梯铜管走向变更,安装410冷媒铜管9.52*0.8、147米,410冷媒铜管19.05*1.0、147米,橡塑保温管B1级(难燃)9.52*15、147米,橡塑保温管B1级(难燃)19.05*20、147米,拆除:410冷媒铜管9.52*0.8、48米,410冷媒铜管19.05*1.0、48米,橡塑保温管B1级(难燃)9.52*15、48米,橡塑保温管(难燃)19.05*20、48米。(4)塔楼及裙房混凝土楼板开孔613个。(5)消防控制中心临时用的空调,410冷媒铜管9.52*0.8、11米,410冷媒铜管15.88*0.8、11米,橡塑保温管B1级(难燃)9.52*15、11米,橡塑保温管B1级(难燃)15.88*0.8、11米,标准风管机(中静压)1台,分体式风管机(5HP)1台。(6)地下室风管机拆除临时用工6个。(7)塔楼13-24层冷凝水管路更改,U-PVC冷凝水管及敷设(公称直径)DN25、112米,橡塑保温管B1级(难燃)25*15、112米。(8)塔楼12层室外机支架应甲方要求更改,原合同室外机支架采用4#角钢850kg,现采用5#槽钢,28根每根6米,采用4#角钢,10根每根6米。(9)应甲方要求原合同裙房、塔楼橡塑保温管B1级(难燃)19.05*15改成橡塑保温管B1级(难燃)19.05*20,工作量5913.6米。(10)裙房吊车两次,变更原因:甲方供货不及时。(11)塔楼公共区域控制面板更改位置(4层-35层),工作内容及量:KBG20、580米,信号线RVVP2*0.75、580米。(12)应甲方要求,塔楼四楼物业办公室二次装修拆除安装,工程内容及量:1、拆除标准风管机(中静压)8台,2、拆除镀锌铁皮风管1.0mm、49.6mm,3、安装标准风管机(中静压)9台,4、410冷媒铜管9.52*0.8、60米,5、410冷媒铜管15.88*0.8、47米,6、橡塑保温管B1级(难燃)9.52*15、60米,7、橡塑保温管B1级(难燃)15.88*0.8、47米,8、分支器1套,9、镀锌铁皮风管1.0mm供货安装70mm,10、R410a冷媒铜管拆除60米。(13)应甲方要求塔楼临时用工8个,410冷媒铜管9.52*0.8、9.5米,410冷媒铜管19.05*1.0、9.5米。(14)应甲方要求,塔楼设备层增加风机电源,电缆WDZB-YJK-4*2.5mm、600米,电线管JDG20、11米,金属软管20、22米,接线盒22只,风机接线及电柜接线调试22台。(15)裙房全热交换机新风阀联动控制,电线管JDG20、216米,电线Rvvs-3*1.0、230米,220V中间继电器24只。(16)1层大堂空调风管变更、增加:1、原图纸单层百叶回风口(带滤网)600×300、11只,1000×200、3只改为8480×240、9550×240各1个,20450×240、2个;原图纸镀锌钢板1.00mm、14.37㎡改为镀锌钢板0.75mm、101.72㎡,离心玻璃棉保温30mm、87.35㎡。(17)4-35层电梯厅原图纸单层百叶回风口(带滤网)1200×300、30只,双层百叶送风口400×400、60个改为单层百叶回风口(带滤网)1950×300、30个,双层百叶送风口1950×300、60个;空调送/回风管(增加)镀锌钢板1.00mm、122.1㎡,离心玻璃棉保温30mm、122.1㎡。(18)24层排风管变更、增加:柜式离心风机/FP-24F-06,13-23层走道排风1台,70℃防火阀(常开/带控制信号)4只,排风管制作安装(增加)镀锌钢板0.75mm、23.5㎡。(19)1-3层裙楼变更、增加:单层百叶回风口(带滤网)600×200、120只改为900×200、120只,全热交换器风管增加镀锌钢板0.50mm、24.77㎡,镀锌钢板0.60mm、5.06㎡,离心玻璃棉保温30mm、,29.83㎡,空调送/回风管(增加)镀锌钢板,0.75mm、276.48㎡改为镀锌钢板1.00mm、412.18㎡,离心玻璃棉保温30mm、135.7㎡。(20)4层物业房变更、增加:静音天埋扇安装5台,单层百叶回风口(带滤网)1100×250、4个,1200×250、2个,1200×3001个,1300×250、2个;方形送风散流器280×280、4个,320×320、10个,400×400、1个,铝箔金属软管150、10米,风管制作安装按照图纸计算。(21)地下室、1层配电房排风增加:壁式风机安装14台、70℃防火阀(常开/带控制信号)500×500、10个,排风管制作、安装增加镀锌钢板0.60mm、4.26㎡。(22)新增裙房地下室+1层房屋面60度弯头:新增60度防雨弯头320*320供货及制作安装3个,新增60度防雨弯头400*400供货及制作安装10个,新增60度防雨弯头400*500供货及制作安装36个,新增60度防雨弯头400*550供货及制作安装1个,新增60度防雨弯头500*500供货及制作安装3个,新增60度防雨弯头500*630供货及制作安装5个,新增60度防雨弯头550*700供货及制作安装1个,新增60度防雨弯头550*950供货及制作安装4个,新增60度防雨弯头630*800供货及制作安装1个,新增60度防雨弯头400*630供货及制作安装1个。原告称,2018年8月,其将上述签证单发送给廖龙明,但廖龙明一直没有给其回复。前段时间,其联系廖龙明,廖龙明将签证单给了其。
经质证,深圳昱百年公司表示对证据1现场签证单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电子邮件真实性不予认可,其与***的合同中约定双方往来文件的指定邮箱是YBN888@126.COM,***举证的电子邮件并非该邮箱发出的。证据2图纸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其没有盖章,应是无效图纸,且发送该图纸的邮箱不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邮箱。证据3竣工图纸是苏州风格机电公司发给苏州新兴地产有限公司作为归档竣工资料的,未经其盖章确认。对证据4真实性不予认可,业主评价意见书应该是要公章的,且应该是其与***确认业主评价意见书。对证据5真实性不认可,廖龙明已离职很久,其联系不到,无法确认工程变更签证单上的字是廖龙明所签。其认为编号001的签证单日期是2018年3月9日,但编号005的签证单日期是2018年1月12日,编号在后的签证单的日期在编号在前的签证单的前面,不符合逻辑,且所有签名在页面上的位置几乎一致,像一次形成的。其认为苏州新兴地产有限公司与其及苏州风格机电公司共同确认的签证单可以作为依据,如苏州新兴地产有限公司出具的签证单与廖龙明签字的工程签证单不一致的,应以苏州新兴地产有限公司出具的签证单作为依据。苏州风格机电公司对证据1现场签证单真实性认可,电子邮件发生于***与深圳昱百年公司之间,其无法确认真实性。证据2发生于***与深圳昱百年公司之间,其无法确认。对证据3真实性认可,该竣工图纸是深圳昱百年公司制作、提供的。其没有参与业主评价意见书的制作,所以无法确认证据4的真实性。其不是证据5工程变更签证单的当事人,无法确认真实性。
一审审理中,***与深圳昱百年公司就施工合同范围外的工程量及价款未达成一致意见,深圳昱百年公司对增加的工程量未予举证,***申请对合同范围外的工程量及价款进行鉴定。2021年2月22日,鉴定单位就***申请出具了鉴定结论书。工程变更部分的鉴定意见为:(1)室内塔楼及裙房室内机增加电源132675.5元;(2)塔楼室外机电源及裙房室外铜管外加线槽50481.2元;(3)裙房三层更改铜管走向10275元;(4)楼板开孔27500元;(5)消防控制中心临时用的空调1156.7元;(6)地下室风管拆除人工900元;(7)塔楼13-24层冷凝水管路更改1456元;(8)塔楼12层室外机支架更改2193.45元;(9)铜管保温厚度更改0元;(10)吊车费用2300元;(11)公共区域控制面板更改位置5834.8元;(12)四楼物业办公室二次装修拆除安装7815.5元;(13)裙房屋面管景更改管路走向(含原来业主已经施工好的机组)1798.50元;(14)设备层增加风机电源11223元;(15)塔楼部分全热交换机新风阀联动控制3797元,合计247283.65元。增加工程部分的鉴定意见为:(1)1层大堂空调风管变更增加主材合价11099.33元、综合安装合价8368.9元;(2)4层-35层电梯厅空调风管变更增加主材合价21603.2元、综合安装合价10706元;(3)24层排风管变更增加主材3065.58元、综合安装合价1787元;(4)1层-3层裙楼变更增加主材18288.12元、综合安装合价11924.03元;(5)4层物业房变更增加主材12601.62元、综合安装合价16053.41元;(6)地下室+1层配电房排风增加55452.71元;(7)新增裙房屋面60度弯头30290元;(8)室外机电源及裙房室外铜管外加线槽20846元。上述合计420603.76元。***为此支付鉴定费5095元。经质证,***及苏州风格机电公司对鉴定报告没有异议。深圳昱百年公司不予认可,其认为:鉴定机构仅确定了签证单是否存在,并未对签证单上项目的工程量进行实际勘验,导致鉴定结论中关于工程量的结论与实际工程量存在出入;鉴定结论书中强调采用的价格是***与深圳昱百年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但结论中没有援引合同价;鉴定机构援引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但合同法已被废止;鉴定结论书中提到施工合同,但本案是分包合同。综上,其认为鉴定机构没有认真鉴定,其认为鉴定人员应该出庭。针对鉴定结论书,深圳昱百年公司提供了如下证据:1、绿景NEO增加项目塔楼、裙房签证汇总表,证明苏州新兴地产有限公司结算给苏州风格机电公司塔楼增加项目的金额为158493.90元,该金额包括:电梯厅空调控制面板位置调整结算审定金额为13986.21元;电梯厅空调百叶变更结算审定金额为17599.20元;空调管井未预留空调铜管洞需要开洞结算审定金额为50654.37元;增加塔楼空调室内机及全热交换器电源线结算审定金额为50578.72元;应甲方要求整改,满足物业用房要求结算审定金额为13076.04元;地下室拆除风管结算审定金额为33.37元;原设计2-23层卫生间排风机不在合同内不予审定金额,因原合同招标范围已包含此项,漏算不再另计;增加的风机电源线结算审定金额为12566元。裙房增加项目的金额为143854.34元,包括:商铺增加裙房空调室内机及全热交换器电源线结算审定金额70206.43元;应甲方要求增加排风机配合送电结算审定金额29604.16元;保温裙房屋面铜管保温结算审定金额19499.78元;甲方要求安装裙房屋面防雨弯头以满足验收要求结算审定金额24543.87元,备注为按联系单中的15度弯头来合价;原设计排水位置无法施工结算审定金额为0,原因:资料不全;增加裙房全热交换器风阀联动控制结算审定金额0,原因:合同工作范围内,不予签证。上述合计303241.87元,而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超出了甲方结算的金额。2、裙房空调及通风工程结算审批表1张、结算确认书1张、工程结算汇总表1张、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审核汇总表1张、005现场签证核价表1张、007现场签证核价表1张、008现场签证核价表1张、011现场签证核价表1张、现场签证核价表1张,证明现场工程量应以苏州新兴地产有限公司与苏州风格机电公司之间的签证为准。3、塔楼和裙房的工程设计变更台账、现场签证单、现场签证核价表、工程联系单、照片、图纸、业主通知,证明实际的工作量以及工程现存的情况如证据显示,塔楼、裙房的实际变更增加工程量应以甲方确认的工程量为准,单价按照其与***的约定为准。另,深圳昱百年公司结合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制作对比结算表1一份,该结算表显示变更部分的情况为:(1)室内塔楼及裙房室内机增加电源部分,被告深圳昱百年公司核算的工程量与鉴定机构审核的工程量均不一致,其中风机盘管接线及调试、全热交换机的接线、全热交换机的线控板、风机盘管及排风扇的接线,深圳昱百年公司认为在合同范围内,不予核算工程量;(2)塔楼室外机电源及裙房室外铜管外加线槽中的部分无甲方签证指令,不予核算,部分镀锌桥架是风管厂采购安装,与***无关,部分镀锌桥架原应做线管,不予核算;(3)裙房三层更改铜管走向无业主签证,***同意与其他未施工部分抵消,不予核算;(4)楼板开孔的单价没有异议,但深圳昱百年公司核算工程量为507,非鉴定报告的550;(5)消防控制中心临时用的空调无甲方签证,不予核算;(6)地下室风管拆除临时用工900元,与鉴定结论一致;(7)塔楼13-24层冷凝水管路更改无甲方签证指令,不予核算;(8)塔楼12层室外机支架更改在合同范围内,不予核算;(9)铜管保温厚度更改在合同范围内,不予核算;(10)第一次十台室外机汽车吊装费核算为1300元,并非鉴定结论的1500元;(11)公共区域控制面板改变位置的工程量与综合安装单价与鉴定结论不一致,工程量、材料单价一致;(12)四楼物业办公室二次装修拆除安装的工程量、材料及安装单价均存在不一致;(13)裙房屋面管井更改管路走向(含原来业主已施工好的机组),原业主安排其他单位已施工好的主机占住了机位,属于施工错误,无业主签证,不予核价;(14)设备层增加风机电源的线缆品牌为远东,材料单价为7.3元/㎡;(15)塔楼部分全热交换机新风阀联动控制的电线管、电线在合同范围内,不予核算。增加部分的情况为:(1)1层大堂空调风管变更的部分工程量及主材存在异议;(2)4层-35层电梯厅空调风管变更的双层百叶送风口、空调送/回风管(增加)、离心玻璃棉保温不予核算;(3)24层排风管变更增加部分不予核算,原因为:发、分包单位招标图纸有,但分包单位漏算在报价中,按照合同约定漏算属分包单位优惠,不予核价;(4)1层-3层裙楼变更增加不予核算,不包含在分包单位合同内;(5)4层物业房变更增加不予核算,系重复计算;(6)地下室+1层配电房排风增加防火阀、风机系一体安装,不予核算。不需要安装风管,排风管制作及安装费用不予核算;(7)新增裙房屋面60度弯头的工程量、单价均有异议;(8)室外机电源及裙房室外铜管外加线槽的部分镀锌桥架不予核算价款;(9)新增裙房屋面60度弯头部分工作量及单价不认可。(10)室外机电源及裙房室外铜管外加线槽只计KT-008K,不计KT-020K。针对深圳昱百年的异议,鉴定机构回复:1、鉴定报告的综合单价基本采用合同价或低于合同价,新增的按市场价计入,该因素对总价影响甚微。2、关于工程量在鉴定报告中进行了说明,即:本项目已投入使用,鉴定人员对22项签证单的主要设备进行了清点并制作了勘探笔录,对现场无法确认的部分依据竣工图纸进行了计算,计算出的工程量多于签证的,原则上按签证量计入;本项目为固定总价包干+设计变更签证合同,对变更产生的价款调整,合同中明确为经发包人确认的有效设计变更和签证,但考虑到项目的特殊性,同时也遵从实事求是的原则,我司对经发包人签字的设计变更及签证单视为有效,并以此为基础对签证变更产生的价款进行评估。3、其与深圳昱百年公司的核算结果差异在于签证资料有效认可的问题。4、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的签证与本案可以不关联。同时,鉴定人员出庭陈述,其按照***提供的图纸及22张签证单对照现场情况作了相关记录,深圳昱百年公司、业主之间的合同与***之间的合同主体不同,没有关联。经质证,***对深圳昱百年公司的上述证据不予认可,风管是其提供的材料,深圳昱百年公司没有另行支付风管款项,其认可鉴定机构的意见。苏州风格机电公司对深圳昱百年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中其与苏州新兴地产有限公司的结算确认单予以认可,对其他证据不予认可,其中其盖章的单据具体内容,其不清楚,当时其仅是按照苏州风格机电公司的指令去盖章。深圳昱百年公司应在鉴定之前按时提交证据,不应在鉴定之后提交证据,其认可鉴定意见。另,***称,鉴定时,双方签字确认了鉴定内容,确认了增补工程的工程量。为此,***提供了工程鉴定勘验记录表一份,该记录表记载鉴定内容为:4层-6层电梯厅增加1950*300风口3个,物业办公室装修改造安装拆除,冷媒井内管道开孔、冷媒管电梯厅改至冷媒井内,外阳台增加桥架,外阳台增加冷媒管改造,电梯厅通风控制开关集中布置于8、18、33层冷媒井内。12层设备层外机支架由角钢改为槽钢,增加100*100镀锌桥架,水管保温由15mm改为20mm,增加风机电源,24过道新增排烟管,地下室配电间内新增侧壁风机,一层大厅单层百叶风口改为8480*240、1个,9550*240、1个,20450*240、2个,隐蔽工程量应据图纸计算,隐蔽工程量及现场确定量是否计量计价应根据各方签订合同计算并经深圳与百年公司、苏州风格机电公司认可或业主方签发的变量通知单计量。经质证,深圳昱百年公司对勘验记录表真实性无异议,但其认为鉴定机构并未按记录表进行鉴定,苏州风格机电公司没有异议。
另,深圳昱百年公司主张,***存在未施工、带工人闹事等情形,其应对***进行扣款,提供了如下证据:1、项目结算书、清单、汇总表,证明施工合同范围内的部分工程未施工,应扣减71134.8元。2、绿景苏州公馆503、504空调维修报价单、维修记录,证明空调出现问题,其进行维修。维修报价单报价1680元和14180元,维修记录显示维修费用为15006元。3、工程联系单,证明2019年12月23日,苏州新兴地产有限公司发工程联系单给苏州风格机电公司,主要内容为:苏州新兴地产有限公司已按约支付了工程款给苏州风格机电公司,但有劳务人员到售楼处聚集要账并向相关部门投诉,希望苏州风格机电公司处理好劳务纠纷,避免影响。以此说明***带人闹事,按照合同约定,***应被扣款。经质证,***表示汇总表内的工程,其没有做,同意扣款71134.8元。对证据2不予认可,证据2所列内容不是其的施工范围,无论深圳昱百年公司所述是否属实,均与本案无关。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业主已支付工程款,苏州风格机电公司也结算了工程款给深圳昱百年公司,但深圳昱百年公司拖欠其工程款,致其无法发放工人工资,其只是主张权利,并非闹事。苏州风格机电公司对证据1不予确认,但***同意扣减,其没有异议。对证据2所列维修记录,其不知悉。证据3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由法院依法认定。
又,深圳昱百年公司认为***并非按约定品牌进行施工,对此,***提供买卖合同、采购材料清单、照片,证明其使用的品牌与双方约定一致。经质证,深圳昱百年公司不予认可,苏州风格机电公司不予认可,但认为该项目已经过业主方竣工验收,业主方并未对品牌提出异议,深圳昱百年公司在材料进场施工时也未对材料品牌提出异议。如深圳昱百年公司对此进行抗辩,认为材料品牌存在问题,则其有权根据合同条款向深圳昱百年公司主张。
一审审理中,***表示,本案中,其同意自2018年11月19日起算利息,其中5%的保修金不再计算利息。
以上事实,由***提供的《苏州绿景NEO项目裙房空调及通风工程施工合同》、《苏州绿景NEO项目塔楼空调及通风工程施工合同》、业主评价意见书、竣工验收证明书、竣工移交证书、现场变更签证单、电子邮件、签证单、图纸、现场勘验记录表、照片、买卖合同、鉴定结论书,深圳昱百年公司提供的施工合同、项目结算书、扣款清单、工程联系单、结算审批表、结算确认书、工程结算汇总表、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审核汇总表、业主通知、照片、图纸、工程设计变更台账、现场签证单,苏州风格机电公司提供的施工合同、工程结算确认书、付款申请书、结算明细、付款凭证及一审法院制作的庭审笔录等在卷予以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苏州新兴地产有限公司将苏州绿景NEO项目的空调及通风系统工程发包给苏州风格机电公司后,苏州风格机电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了深圳昱百年公司,深圳昱百年公司又将工程分包给了***,苏州风格机电公司与深圳昱百年公司之间的转包合同,深圳昱百年公司与***之间的分包合同,均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应为无效。但案涉的工程于2018年10月19日经验收合格,***要求深圳昱百年公司支付价款,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与深圳昱百年公司签订的《苏州绿景NEO项目空调及通风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合同包干总价3200000元,除设计变更及甲方要求的增减工程量外,合同总价不变,增减部分的单价以合同单价为准,合同无单价的经双方协商确定。***主张,涉案工程存在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故要求深圳昱百年公司除支付合同价款外,还应支付增加工程量部分的价款,提供了廖龙明签字的签证单予以佐证。根据深圳昱百年公司的陈述,廖龙明系其员工,根据***及苏州风格机电公司提供的签证单、结算单等证据,廖龙明负责工程量的签证、结算,故一审法院对廖龙明签字的签证单予以采信。结合廖龙明签字的签证单与本案的鉴定结论书,关于塔楼外机电源及裙房室外铜管增设线槽包裹的签证单中镀锌桥架600*150*2的长度为空白,结合苏州风格机电公司与建设单位的签证,建设单位审核镀锌桥架600*150*2的长度亦为0,故对鉴定报告中该部分的价款880元予以扣减。廖龙明出具的关于24层排风管变更、增加签证中,没有减震器的签证,故对减震器的价款100元,予以扣减。鉴定结论书中记载的其他变更、增加项目实际核算的工程量少于签证单数量的,***表示以鉴定结论书为准,一审法院尊其自愿。苏州风格机电公司向苏州新兴地产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增加签证,其签证申请内容与***的签证不完全一致,且苏州新兴地产有限公司系按照其与苏州风格机电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进行审核,两公司之间的结算也系双方协商确认的结果,深圳昱百年公司以苏州新兴地产有限公司与苏州风格机电有限公司之间的签证抗辩***的签证内容,一审法院不予采信。苏州新兴地产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联系单载明,有劳务人员聚集要账、投诉,并未称***带人闹事,对苏州风格机电公司进行扣款,深圳昱百年公司认为***带人闹事,要求扣款,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现无证据证明深圳昱百年公司在施工中对涉案工程中的材料、品牌提出异议,涉案工程经过监理单位、业主单位进行验收,监理单位、业主单位并未对材料、品牌提出异议,对深圳昱百年公司进行扣款,且本案鉴定系鉴定机构至现场勘查后形成的,深圳昱百年公司认为***使用的材料、品牌不符,因此要求扣款,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与深圳昱百年公司约定保修期2年,自业主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现保修期已过,深圳昱百年公司应支付全部价款。涉案合同约定总价为3200000元,深圳昱百年公司称其中有71134.8元的项目未施工,应予扣减,***同意扣减,一审法院尊其自愿,则合同内工程的价款为3128865.2元。经鉴定,合同外施工部分的价款为420603.76元,扣减980元后,价款为419623.76元。上述两项价款合计3548488.96元,深圳昱百年公司已付***2833334.48元,则还应支付***715154.48元。***与深圳昱百年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办理完竣工结算、工程全部移交物业后30日内,付款至结算总价的95%,5%保险金质保期两年后无息支付。2018年10月19日,涉案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向物业公司办理竣工移交手续,则质保金应在2020年11月18日退还。***在审理中表示5%质保金不计算利息,其余工程价款自2018年11月19日起算利息,则结合合同约定及***的陈述,一审法院认定深圳昱百年公司支付***自2018年11月19日起以537730.0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苏州风格机电公司与深圳昱百年公司签订了转包合同,将工程非法转包,***要求苏州风格机电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深圳昱百年公司、苏州风格机电公司在本案及另案中均称,双方之间实际为挂靠关系,苏州风格机电公司仅收取200000元挂靠费,本案中,苏州风格机电公司与深圳昱百年公司分别与发包人、实际施工人签订了承包合同、分包合同,由深圳昱百年公司、苏州风格机电公司分别与发包人、实际施工人结算,故一审法院根据深圳昱百年公司、苏州风格机电公司对外形成的法律关系予以处理,至于深圳昱百年公司、苏州风格机电公司之间工程价款的问题,由深圳昱百年公司、苏州风格机电公司按照其内部约定予以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深圳市昱百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人民币715154.48元及以537730.03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苏州风格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10962元、鉴定费5095元,合计16057元,由***负担25元、深圳市昱百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苏州风格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032元。
二审中,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另查明,深圳市昱百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变更名称为深圳市昱百年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二审再查明,深圳昱百年公司起诉苏州风格机电公司要求支付涉案工程的工程价款1022792.36元一案,一审法院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苏州风格机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深圳昱百年公司工程款1019603.96元。苏州风格机电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苏州新兴地产有限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苏州风格机电公司后,苏州风格机电公司将工程整体转包给深圳昱百年公司,因此,苏州风格机电公司与深圳昱百年公司之间的转包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后深圳昱百年公司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系无相应资质的个人,故深圳昱百年公司与***之间的分包合同亦无效。因案涉工程已验收合格,***有权要求深圳昱百年公司支付工程款。
关于深圳昱百年公司要求重新鉴定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首先,苏州公正建设咨询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系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其次,鉴定报告出具后,一审法院组织各方对鉴定报告进行质证,鉴定机构也对各方异议进行回复,并由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程序合法。最后,深圳昱百年公司上诉主张鉴定机构应将由业主方签章的13张签证单作为核定增加工程量的依据,而非由廖龙明签证的22张签证单作为鉴定依据,本院认为,根据现场签证单、竣工验收证明书、工程结算确认书等证明,廖龙明负责案涉工程,包括对工程量的确认、工程价款的结算等事项,现鉴定机构依据廖龙明签字确认的签证单核定工程量并无不当。深圳昱百年公司与苏州风格机电公司之间的签证单系其双方协商确认的结果,不能据此约束***。综上,深圳昱百年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案存在须重新鉴定的法定理由,因此,本院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深圳昱百年公司上诉主张的维修费用,深圳昱百年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需维修的部分属于***的施工范围,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要求***维修但***拒绝维修,因此,对于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深圳昱百年公司上诉主张***存在未按约定的品牌进行施工等违约行为,本院认为,深圳昱百年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施工过程向***提出过上述异议,且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也无证据证明监理方和业主方提出过上述异议,因此,对于深圳昱百年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深圳昱百年公司上诉主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带人闹事,应进行扣款,本院认为,深圳昱百年公司提供的业主方出具的工程联系单并未载明***带人闹事,其要求扣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苏州风格机电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因苏州风格机电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深圳昱百年公司导致合同无效,苏州风格公司应对深圳昱百年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上诉人深圳昱百年公司、苏州风格机电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924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昱百年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962元,由苏州风格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96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包 刚
审 判 员  陈 斌
审 判 员  徐 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徐馨岚
书 记 员  陈雨萱
法律文书履行提示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依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将面临以下执行风险:
一、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名下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并有权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搜查。
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四、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五、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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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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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八、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