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602执579号
申请人:南通天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2518601605,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钟秀中路106号汇隆新城A座701-703号。
被执行人:山东紫海高科技产业创业孵化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MA3EMHHBXR,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六路凤凰天街1-1-2号。
本院在执行南通天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紫海高科技产业创业孵化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
1.本院于2020年02月13日通过法院直接送达(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0年04月24日、2020年06月0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东紫海高科技产业创业孵化园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冻结东紫海高科技产业创业孵化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账户一个,其余无开户。
3.本院于2020年04月24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东紫海高科技产业创业孵化园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07月22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0年04月24日通过车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东紫海高科技产业创业孵化园有限公司名下有机动车登记信息。
6.本院于2020年04月24日通过协助机关工商总局查询了东紫海高科技产业创业孵化园有限公司的财产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7.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07月31日对被执行人东紫海高科技产业创业孵化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六种情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新华
审 判 员 裴凯江
审 判 员 张俊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代春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