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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天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紫海高科技产业创业孵化园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02执恢589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天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186016-0,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钟秀中路106号汇隆新城A座701-703号。
被执行人:山东紫海高科技产业创业孵化园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3EMHHB-X,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六路凤凰天街1-1-2号。
被执行人:山东紫海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MA3FF44R5A,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六路渤海三路东南。
被执行人:刘鲁岩,男,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执行人:***,男,住滨州市滨城区。
本院在执行南通天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紫海高科技产业创业孵化园有限公司、山东紫海控股有限公司、刘鲁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
1、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2021年8月4日、12月2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账户内的存款,实际冻结零星存款。
3、于2021年8月24日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了其名下不动产情况,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滨州市房产,已查封。
4、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情况,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车辆信息。
5、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6、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24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乔兴明
审判员  高新华
审判员  杜晓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