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创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创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1675号
原告(案外人):***,男,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维江,东台市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申请执行人):江苏创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刘荣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被执行人):江苏汇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凌永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创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汇利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40元,减半收取138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何 娟
审 判 员  黄汉华
审 判 员  金 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华 佳
书 记 员  罗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