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创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创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紫海高科技产业创业孵化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执198号
申请人:江苏创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2518601605。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工农路529号5-6层。
法定代表人刘荣兵,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紫海高科技产业创业孵化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MA3EMHHBXR。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六路凤凰天街1-1-2号。
法定代表人王灵波,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创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紫海高科技产业创业孵化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南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通仲裁字第3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条件。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其表示无异议。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发荣
审判员  刘超元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司亚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