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祥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永兰市政设施有限公司与四川祥浩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6民初22454号
原告:重庆市永兰市政设施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南岸区花街二期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220373930。
法定代表人:王俊一,重庆市永兰市政设施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其飞,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祥浩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双安南巷1号1幢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90933536B。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永兰市政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祥浩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永兰市政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0元,减半交纳14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永兰市政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