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祥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祥浩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南岸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8民初11206号
原告:四川祥浩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安南巷1号1幢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90933536B。
法定代表人:邓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洁来,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南岸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广福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800929624XD。
法定代理人:王俊,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友泽,重庆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祥浩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南岸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祥浩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祥浩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祥浩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1元,由原告四川祥浩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鞠 劼
人民陪审员  邹大文
人民陪审员  邹 亮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蒋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