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祥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祥浩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终42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1号温哥华广场17层GH座。
法定代表人:杨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祥浩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安南巷1号1幢108号。
法定代表人:邓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洁来,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邛崃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文南路315号九里春二楼。
负责人:陈红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祥浩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四川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邛崃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邛崃市人民法院(2017)川0183民初2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9日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56元,减半收取1978元,由四川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尹 英
审判员 廖 方
审判员 袁晟翔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芶冰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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