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祥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祥浩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邛崃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183执保289号

申请保全人:四川祥浩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邓植,总经理。

被保全人:四川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杨杰,职务不详。

被保全人:四川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邛崃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

负责人:陈红华,职务不详。

担保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负责人:万清,职务不详。

申请保全人四川祥浩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四川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邛崃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四川祥浩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四川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8282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执行财产线索:即被保全人四川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中国银行邛崃支行营业部账号888XXX内存款;被保全人四川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邛崃东星支行账号888XXX内的存款。担保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保函作为诉讼担保财产。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7)川0183民初287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在价值182829元范围内对被保全人四川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邛崃分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准许对担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四川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中国银行邛崃支行营业部账号888XXX内存款182829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或冻结被保全人四川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邛崃东星支行账号888XXX内的存款182829元,冻结期限一年。

需要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前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秦   胜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沙马里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