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祥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祥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新都苏宁易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114执保144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祥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安南巷1号1幢108号。
法定代表人:邓植,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成都新都**易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蜀龙大道中段133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任峻,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祥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
成都新都**易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作出(2021)川0114执保144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成都新都**易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了冻结。现申请人四川祥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新都**易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祥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川0114执保144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成都新都**易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