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南润建设控股有限公司

浙江南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民初457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鑫雅泰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
法定代表人:邬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怡,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鹏程,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南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拱墅区庆隆横路。
法定代表人:苏某。
湖南鑫雅泰铝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南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2021)湘0102民初4573号民事裁定,并于2021年4月2日依法冻结了浙江南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1901××××6043。湖南鑫雅泰铝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鑫雅泰铝业有限公司已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其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依据(2021)湘0102民初4573号民事裁定书对浙江南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1901××××6043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强国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廖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