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南润建设控股有限公司

湖南鑫雅泰铝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南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民初4573号之一
原告:湖南鑫雅泰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
法定代表人:邬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怡,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鹏程,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南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拱墅区庆隆横路。
法定代表人:苏某。
原告湖南鑫雅泰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南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湖南鑫雅泰铝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鑫雅泰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8元,减半收取计155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22元,由原告湖南鑫雅泰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强国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廖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