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南润建设控股有限公司

湖南鑫雅泰铝业有限公司、浙江南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执保393号
申请人:湖南鑫雅泰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邬晓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怡,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鹏程,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南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志龙。
申请人湖南鑫雅泰铝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南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鑫雅泰铝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南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XX元,或者查封其名下价值人民币XXX元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自愿为该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鑫雅泰铝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浙江南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XX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XXX元,由申请人湖南鑫雅泰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郭强国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廖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