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财保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代理人:华微茸、倪金勇,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南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庆隆横路7-3号1幢118室。
法定代表人:苏志龙。
被申请人:**喜,男,汉族,1976年8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鄱阳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浙江南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喜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3月10日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南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喜银行账户内存款25649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2020年3月24日,杭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南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喜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5649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02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陆玮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孙婷
代书记员 杨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