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南润建设控股有限公司

**、浙江南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喜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财保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代理人:华微茸、倪金勇,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南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庆隆横路7-3号1幢118室。

法定代表人:苏志龙。

被申请人:**喜,男,汉族,1976年8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鄱阳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浙江南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喜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3月10日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南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喜银行账户内存款25649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2020年3月24日,杭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南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喜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5649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02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陆玮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孙婷

代书记员 杨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