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南润建设控股有限公司

***与浙江南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5民初3492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住淳安县。
被告:浙江南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
原告***诉被告浙江南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书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崔姗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杨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