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凌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660号
原告:***,女,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男,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汤冬阳,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原告:王秀钱,女,196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春莲,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丰瑞,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凌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都市嘉源小区5号楼1601-1609室。
法定代表人:刘步跃,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金潭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海口路111号2幢A4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步跃,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凌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苏金潭劳务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凌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苏金潭劳务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斗,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腾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技开发区南马厂乡郎颜村部三室。
法定代表人:王凯,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王建陆,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现住淮安区。
第三人:李晨峰,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河区。
原告***、***、汤冬阳、王秀钱诉被告江苏凌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潭劳务有限公司、淮安腾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建陆、李晨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2022年4月18日,原告***、***、汤冬阳、王秀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汤冬阳、王秀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冬阳、王秀钱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5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汤冬阳、王秀钱负担。
审 判 员 侯中淮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雪洁
书 记 员 张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