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凌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凌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福兴建材城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民初7464号
原告:江苏凌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都市嘉源小区5号楼1601-1609室。
法定代表人:刘步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群,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福兴建材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涟水县保滩镇十堡村。
法定代表人:庄建清,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凌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福兴建材城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凌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爱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汤登云
书记员房子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