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云0114民初2369-1号
原告云南荣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原告云南荣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荣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荣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0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401元,由原告云南荣生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刘春浩
人民陪审员 段学英
人民陪审员 顾崇元
书 记 员 樊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