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地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建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10民初13094号
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建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建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盐城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建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建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7元,由原告江苏建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俞丽丽 zdqz立案审查表
书记员  陈秋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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