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地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荣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建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云0114民初2369号
原告云南荣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苏建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号10×××34内资金366738.56元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呈贡裕发建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云南合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账号10×××3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黄桥支行)内资金366738.5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春浩 人民陪审员  段学英 人民陪审员  顾崇元
书 记 员  樊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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