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地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建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云0114民初2369-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云南荣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建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2020)云0114民初236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号10×××34内资金366738.56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云南荣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云南荣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建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号10×××34内资金366738.56元的冻结。故对本院依法冻结的被申请人江苏建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号10×××34内资金366738.56元已无继续冻结的必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应当依法及时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建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号10×××3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黄桥支行)内资金366738.56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春浩 人民陪审员  段学英 人民陪审员  顾崇元
书 记 员  樊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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