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地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文水泥矿渣经营部、江苏建地基础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5民初2514号
原告:****文水泥矿渣经营部(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宜良县弘力水泥有限公司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58482722XX。
投资人:陈炳文职务:负责人
被告:江苏建地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建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黄桥镇野向村十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6993121039。
法定代表人:张新平职务:经理
被告:雷永亮,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原告****文水泥矿渣经营部诉被告江苏建地基础建设有限公司、雷永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于2021年9月3日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文水泥矿渣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秦东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朱妍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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