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526执保666号
安顺市腾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威宁县国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威宁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水库和生态移民局(被执行人):
安顺市腾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威宁县国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威宁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水库和生态移民局财产保全一案,在执行中,经网络查询查明被申请人威宁县国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威宁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足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已冻结威宁县国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元,冻结贵州威宁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元,已告知双方当事人,至此,本案已保全完毕报结,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