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526民初1047号
原告:***,男,1990年6月5日出生,汉族,文盲,住贵州省威宁县。
被告:威宁县国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草海镇建设东路1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215610244P。
法定代表人:***,联系。
原告***与被告威宁县国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阮旭
书记员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