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县国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526民初1155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5月7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威宁县。
被告:***,男,汉族,1961年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威宁县国营建筑工程公司;法人:李时军,公司住址:威宁县草海镇建设东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215610244P,联系电话:139××******。
被告:威宁县威胜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法人:邹金花,公司地址:威宁县迤那镇三星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06774539XX,联系电话:180××******。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威宁县国营建筑工程公司、威宁县威胜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证据收集不全及联系不上被告***为由向本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予。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曹丽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马令
书 记 员 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