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佑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中佑建设有限公司、中建-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2591号之一
原告:江苏中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666827178R,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十里墩社区6组(如泰运河大桥西)。
法定代表人:朱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健,江苏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00013075F,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22号院四区5号楼17层2001。
法定代表人:许涛,董事长。
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51850,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学选,董事长。
被告:如皋中建通皋大道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MA1WYJ03XG,住所地:如皋市城南街道万寿南路999号(如皋高新区8号楼408室)。
法定代表人:丁正泉,董事长。
被告:如皋市交通运输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68271159313XJ,住所地:如皋市行政中心B座3楼。
负责人:苏强。
原告江苏中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如皋中建通皋大道建设有限公司、如皋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中佑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中佑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佑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700元,由原告江苏中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章 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葛佳雯